成都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政策解读

2015/06/29 10:3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70)

[摘要] 成都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政策解读

1.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答: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 ,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 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

2.问: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 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而到 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 城区而到本市非 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 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问: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 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 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 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 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 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 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问: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 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5.问: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居住证明包括房屋 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赁合同/2050801" 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租赁房屋,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6.问:“申请人及其子女(含被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是否可以一样就读呢?”

答:不行,按文件要求必须在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上。多年来的办理过程中,各区市县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假冒、顶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现象,损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如果确实属于监护人与其子女户籍分离,建议尽快将子女户籍迁入至在我市居住务工的监护人户籍处,确保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 。

7.问: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随迁子女如何 ?

答:鉴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2013年12月划转移交,为确保过渡,201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进入 城区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享受随迁子女 政策。下一步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 政策的调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不再享受特殊政策。

8.问:各区(市)县是否有实施细则?

答:按照“义务 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已根据《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成都市辖21个区(市)县,区(市)县之间圈层不同、区域定位不同,因此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的具体做法会存在差异,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9.问:2015年以后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会有变化和调整吗?

答:成都市 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工作的意见》公布的是2014年和2015年的政策,2016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义务 政策尚未公布。如今后此项政策有调整,则以调整政策为准。

10.问: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了解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卖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