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买房怎么算首套?东莞购房资格认定全解

2015/06/29 15:53: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27)

[摘要] 2015年东莞购房资格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算首套房,什么情况下算二套房以上?东莞购房者如何能够享受首套房首付三成的房贷政策?东莞和全国其他城市不一样,不存在外地人限购等政策,基本在东莞都有购房资格。但是涉及到房贷中的,首套房、二套房的认证,东莞也有些不一样。

2015年东莞购房资格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算首套房,什么情况下算二套房以上?东莞购房者如何能够享受首套房首付三成的房贷政策?东莞和全国其他城市不一样,不存在外地人限购等政策,基本在东莞都有购房资格。但是涉及到房贷中的,首套房、二套房的认证,东莞也有些不一样。如何解读2015年东莞房贷政策中的首套房认定,今日房天下为各位东莞购房者一一解答。

认贷不认房

2014年9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乎个人按揭贷款的条例受市场关注。包括:首套房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下限是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以及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014年10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实行“认贷不认房”,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及其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区别确定。目前东莞大多数银行有已经落实执行“认贷不认房”的房贷政策。

认贷不认房”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还未结清,那么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如果已经结清所有贷款,即使买家名下已有一套房,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如果买家名下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假设你的名下有套房子且没有贷款或者已结清贷款,再买房时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但如果贷款未结清,将执行二套房政策。值得一提的是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认定标准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个家庭只要有房贷未结清再买房就叫二套,第三套房也是以家庭为单位。

一、新首套房认定标准:为各位列出以下几种情况

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 ——算首套

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 ——算首套

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 ——算首套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 ——算首套

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 ——算首套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 ——算首套

二、新二套房认定标准

由于认贷不认房政策的出台,二套房的界定要简单些下面总结的条希望大家补充。

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 ——算二套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卖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 已输入 0 /200字

相关百科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