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及费用说明

2015/06/27 16:43: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603)

[摘要] 二手房交易税费在交付当中是分成买方和卖方分别交付的,在二手房交易中常有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因为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税费在交付时如何划分,后产生了很多二手房交易纠纷。因此房天下二手房汇总了目前新的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信息,希望帮助广大购房者了解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知识。

二手房的交易流程比较复杂,涉及到众多的税费、产权、合同等问题,其中涉及到众多政府部门收取的二手房交易税费问题让人拿捏不准。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

二手房交易税费在交付当中是分成买方和卖方分别交付的,在二手房交易中常有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因为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税费在交付时如何划分,后产生了很多二手房交易纠纷。因此房天下二手房汇总了目前新的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信息,希望帮助广大购房者了解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知识。

福州二手房交易费用说明

一、契税

①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按现行指导价3%税率征收契税

②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按3%税率征收契税

③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1.5%征收契税。其中,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以及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0.5%征收。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1%征收。

④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房产均按3%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二、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宅和2002年7月1日(均指发票时间)前成交的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减半征收。

四、个人转让非住宅: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5%征收土地增值税;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1.5%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五、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每增加一本房产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七、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楼区、台江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实际成交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八、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转移完税证明函。

十、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他赠与的,如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营业税;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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