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地产抵押后性质

2015/08/17 09:51: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64)

[摘要]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则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则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后,在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在该土地上新建了房屋;二是以房屋作抵押时,在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空地上新建了房屋。虽然房屋和土地在其权利主体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因而可以依法将新建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并拍卖,但由于新建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因而其拍卖所得在法理上就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不过,要将新增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所拍卖的价款分离出来,在二者一并拍卖时对两者合理估价的问题,而这又是一个以不同抵押物和新增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实践问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卖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 已输入 0 /200字

相关百科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