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房屋赠给女儿后遭恶意驱离, 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2023/03/13 14:13:04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2696)

[摘要] 房屋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近日,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关注。一男子在早年将房产赠与了女儿,谁知6年后,女儿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卖出。附加条件仅为其父亲仍住在房屋之中,需要下家自行驱离。男子便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定女儿与下家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男子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女儿,男子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男子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女儿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其父的利益。女儿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女儿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最终也维持了原判。

很多人了解到这里可能都有这样一个疑惑,房屋产权人能强行赶走居住权人吗?

房屋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人有哪些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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