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呢?

2015/09/02 19:1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23)

[摘要]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合同签订是其中的重要一个环节。那么如何认定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呢?小编特别为您梳理了以下是一种情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二手房交易步骤多,陷阱多,交易时一定要谨慎。那么如何认定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信息;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 的、无任何瑕疵的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 的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八)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权证上,让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权证上记载全部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

(九)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仅仅是未履行通知的义务,或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十)司法机关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十一)其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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