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2016/04/27 09: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278)

[摘要]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呢?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现行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完善。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租赁合同/2050801" 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应注意三点:

①仅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2、怎么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18条(该条已废止)规定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废止)第11条规定房屋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长短,体现了对维护承租人居住安全利益、稳定财产占有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间的价值衡量。出租人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与日益快捷的不动产交易实际情况相违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2050801" 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如果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归于消灭。这不仅有利于鼓励承租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利于维护出租人与第三人交易秩序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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