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 怎么解决纠纷

2016/05/24 17:32:4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83)

[摘要] 交易,也叫做买卖,买卖很好理解,便是使用货币去购买自己需要东西,其实这是一种价格与价值的等价交换。一般来说,正当的交易是需要体现这个等价二字的,当然,如果等价二字不能在交易中体现出来,或者是被打破的话,就很有可能造成纠纷的出现

交易,也叫做买卖,买卖很好理解,便是使用货币去购买自己需要东西,其实这是一种价格与价值的等价交换。一般来说,正当的交易是需要体现这个等价二字的,当然,如果等价二字不能在交易中体现出来,或者是被打破的话,就很有可能造成纠纷的出现,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交易利益冲突造成的纠纷也是常见的。例如在商品房销售中,就有诸多的例子可循。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怎么解决纠纷?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不少朋友可能看到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时候会有些头晕,好长的一个名字,它代表的是什么?其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相关解释。用通俗一点的语言来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便是专门用于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纠纷的。

二、怎么解决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纠纷,咱们主要就是根据纠纷所存在的情况来认定:

1.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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