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胁迫欠债人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17/02/02 07:0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964)

[摘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因为欠下债务,而被人以胁迫的方式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有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例,听听是怎么讲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因为欠下债务,而被人以胁迫的方式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有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例,听听是怎么讲的。

案例介绍:

马某前往昆明做生意,但因为生意场上的失利而欠下了巨额债务,身为债主的王某知道了马某的情况,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水漂,因而向马某索要钱款。

在向债务人马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气急败坏的王某选择了铤而走险。2016年年初,王某伙同他人找到马某,在恐吓、殴打马某之后,双方商定以马某的一套房产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一份,但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马某购房款33万元。

在签订合同期间,王某限制马某离开,并带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马某趁王某不注意逃离现场并报警。之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

然而,王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采用非正当手续迫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理应无效,故该合同内容对马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实质内容为以房抵债,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前,马某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王某主张继续履行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终,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说即使是追讨欠款也要采取合法途径才可以。

本案中,王某因索款心切,以对债务人马某施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是在马某违背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其签订该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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