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有哪些?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18/07/09 10:24:2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01)

[摘要] 在生活中,买卖房屋是很常见的,但是也有一些诈骗,所以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诈骗一定要所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有哪些以及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在生活中,买卖房屋是很常见的,但是也有一些诈骗,所以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诈骗一定要所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有哪些以及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诈骗

1、购房合同欺诈之一: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购房合同欺诈之二: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购房合同欺诈之三:房屋面积缩水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缺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购房合同欺诈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有哪些以及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通过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诈骗有所了解,在购买或者卖房屋的时候,都必须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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