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案例

2019/08/15 11:10:0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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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婚导致的房产纠纷的案例有很多,谁都不愿意遇到,但是如果您正在为此烦恼的话,也不用太过于担忧,是问题就有解决的办法,办法总比困难多,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共同探讨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和房产纠纷案例,希望以下的文章能够解决您的困扰,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离婚房产纠纷

离婚房产纠纷说白了也就是夫妻双方对于房屋产权该如何的分割,明确房屋价值,划分财产多少。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按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房产纠纷案例

1、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晴与爱人小张结婚。2003年,晴夫妇因购买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晴父母给予的资助款10万元。后来因小张有了外遇,晴决定要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产折价后,由两个人平分;晴认为这其中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律师解读:从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便应归夫妻共同,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

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3、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终得到了调解。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因房屋发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和房产纠纷案例这两方面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让您在有需要的时候可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毕竟谁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更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最后小编祝您婚姻能够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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