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人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指南

2015/08/06 17:1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75)

[摘要] 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发放“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省直个人工资收入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借款人配偶或共同申请人情况证明”及“注意事项”

A、贷款流程及需知

个贷窗口咨询申请(组合贷款) 建行窗口咨询申请

受理审批 受理审批

到中心签定合同 到建行签定合同

办理担保 办理担保

划拨贷款 划拨贷款

温馨提示:

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许代办。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一、 咨询领表—贷款本人到二楼大厅个贷窗口办理

电话:23496879、23496881

1、提供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贷款本人身份证

2、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发放“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省直个人工资收入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借款人配偶或共同申请人情况证明”及“注意事项”

二、受理审批—贷款本人到首次接待窗口办理

1、提交:“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省直单位个人工资收入及缴存公积金证明”一份;“借款人配偶或共同申请人情况证明”一份;并将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同一b5纸上)

2、符合条件的发放“回执单”,等电话通知签合同书

三、 签定合同—贷款本人到首次接待窗口办理

1、提供“回执单”

2、与中心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担保--到二楼大厅“沈房担保”窗口办理(详见省直贷款担保要件)

电话:23495305

担保手续办理完毕,等待电话通知划款

五、划拨贷款—贷款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二楼大厅办理。

1、到二楼个贷窗口领取经部长签字及加盖业务章的“划拨个人借款通知书”,返还“抵押合同”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份(有组合贷款的,建行贷款合同三份)。

电话:23496876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3:30。

2、到二楼建行窗口划款,提供“抵押合同”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份(有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建行贷款合同三份),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建行卡或折。

电话:23496892

注: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必须在一楼建行开办卡或折,作为首次放款专用帐号。

B、还贷流程及需知

一、 正常还款客户每月按约定帐号按时还款。

二、后一期还款客户须到一楼建行8、9、10窗口现金清算,领取结清凭证,填写“贷款还清通知书”,再到二楼建行个贷窗口及中心个贷柜台分别加盖个贷业务章。

三、部分还款客户需本人 持身份证原件及借款合同到二楼建行个贷窗口填写审批表,再持审批表到一楼8、9、10号窗口办理提前还款

四、提前结清客户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借款合同到二楼建行个贷窗口填写审批表,持审批表到一楼8、9、10号窗口办理提前还款,领取结清凭证,填写“贷款还清通知书”,再到二楼中心个贷柜台加盖个贷业务章。

五、客户持结清凭证及复印件一份、贷款还清通知书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房证到担保公司(市房地产大厦五楼26号)办理撤押。

省直贷款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要件二楼大厅“沈房担保”柜台办理 电话:23495305

一、已签定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业借款合同的

(一)个人购买增量住房(商品房)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四份(组合贷款另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五份)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二份,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

借款人页、共有人页)各一份,未婚、离异提供未婚证明一份(民政局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含备案合同一份、备案表原件一份)

4、首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复印件一份

5、契税或契证、维修基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6、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二份

(二)个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四份(组合贷款另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五份)

2、借款人、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借款人页、共有人页)各一份,

未婚、离异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民政局提供)

3、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原件一份或契税收据、交易费收据复印件一份或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契税证复印件一份

6、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三份(担保提供)

7、市内五区以外房产提供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证明原件与收据复印件一份

8、商业贷款另提供借款人、共有人、双方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房屋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三)2008年7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08160号(含)以后的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四份(组合贷款另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五份)

2、借款人、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借款人页、共有人页)各一份

未婚、离异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民政局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首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复印件一份

5、契税证、维修基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6、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到市房产局办理)

二、交纳担保费及代收费用(请咨询“沈房担保”)

三、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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