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后颁布了哪些房产税规定?

2015/06/23 15:3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哪些房产税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种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继续保留征收房地产税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使用者没有产权的实际情况,原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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