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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规范,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对较高,加上2009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了19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整体水平较高。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规范,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对较高,加上2009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了19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整体水平较高。
北京市建委2007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自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调整为3年。
《通知》规定,企业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定为1年,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2007年6月10日前到期的暂定资质证书,须在12月30日前到北京市建委窗口办理延续手续。
《通知》明确,北京市将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全面搜集、记录房地产开发信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予受理、不予延期或公告资质证书作废、罚款的处理。北京市建委还将定期向工商部门通报取消企业资质情况,方便及时调整被注销资质企业的经营范围。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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