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控组合拳:限贷之后非京籍限购再收紧

2017/03/23 10:18: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9)

[摘要] 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记录进一步从严,“连续5年纳税记录由过去的每年至少1次”改为“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记录进一步从严,“连续5年纳税记录由过去的每年至少1次”改为“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购房资格从严: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

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记录进一步从严,“连续5年纳税记录由过去的每年至少1次”改为“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的限购政策,外地人在京需连续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限购1套住房。此前关于纳税记录的认定,是5年期间,每年至少一次纳税记录即可。此次新的公告发布后,就改为往前推算的5年里,每个月都要有纳税记录,这是对购房资格认定的进一步从严。

公告内容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现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政策解读:

5年跟60个月有什么不同?

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近期北京楼市调控政策组合拳一览

3月17日

市住建委等部门发文开启新一轮限购,明确实施“认房又认贷”模式,并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普通自住房)和80%(非普通自住房)。

3月21日

市住建委等部门发文明确,在不动产登记时,应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标注为“通道”,这意味着“过道房”将成为历史。

3月22日

市发改委发文提醒商品房经营者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地税局等部门发文对非京籍家庭在京购房条件做出细化,将原有“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为“连续60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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