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2017/10/12 17:23:04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36)

[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多了。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全国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那么,北京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多了。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那么,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

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北京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北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北京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北京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北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北京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以北京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北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北京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北京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北京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北京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北京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北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北京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北京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区域变更或者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北京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写字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北京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北京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北京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北京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北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北京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北京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权北京首次登记;

(二)在北京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北京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北京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北京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北京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北京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北京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北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北京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北京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北京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北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1、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作为物权公示手段,北京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

3、查询人本人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机关或者房屋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明确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的编号,以及需要的查询的事项,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的资格证明。

4、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北京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的,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的。委托查询的,受托人除了提交本人查询的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讲了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查询的相关事宜。如果要进行不动产的情况查询的话,可以先准备好个人材料,这样办理起来也会省去很多的麻烦事情,可以节省一些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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