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需要注意什么

2017/11/03 17:47:0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1)

[摘要] 土地增值税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那么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需要注意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那么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北京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北京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北京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需要注意的地方

1、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北京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北京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4、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即是小编为大家解读的关于北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了,现在大家是不是都已经清楚了呢?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管理细则,但各地的细则都是有所差异的,建议大家在办理时可以先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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