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复审 拟规定购买保障房夫妻共办产权

2013/07/21 12: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7)

[摘要] 今后,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购保障房须夫妻共同办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意在加强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售后管理,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如果是夫妻等组成的家庭,就必须夫妻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也属于夫妻的共有产权。

为堵住夫妻一方另外买房

为何出台这项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前在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的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使用的是“可”的字样,即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

“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其实办理共有产权的家庭很少。但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来申请的,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其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位负责人说。

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所购经适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名下则是无房,有可能会钻限购等政策的漏洞,再用另一个人的名义去买房。

“老”保障房可自愿选择

同时,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并已取得了房屋权证,新政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增加共有人。这意味着,之前已经购买保障房的家庭,则还是继续维持可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原则。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对经适房、限价房家庭的复审、再上市交易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加强管理。市住建委表示,社会各界可在本月14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此前北京透露的将实施经适房封闭管理,目前政策正在制定中。

保障房管理新政征求意见要点

【复查】

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住保部门将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而此前的政策中,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

【登记】

申请家庭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查验】

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要在住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并及时通报。

【抵押】

已购限价房或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也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提示

外籍户口由房屋所在地出具证明

此前有一段时间,持有北京“绿卡”的家庭也可申购北京的经适房,但在他们如今想上市出售经适房时遇到了难题。按照政策规定,必须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证明,但这些家庭的户籍在外地,外地政府部门不可能出具放弃回购北京经适房的证明。

“其实不止是‘绿卡’这类的家庭,还有一些北京户籍的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户籍转到了外地或国外,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解决办法。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适房的家庭,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保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保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这意味着,这类家庭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 焦点

三类保障房入住前将复审

此前政策审核最后一个节点为摇号前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开发商或产权单位要在限价房、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将拟入住家庭的情况告知区县住保部门。住保部门将在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保部门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停止为该家庭办理相应保障房入住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由于目前多数保障房都是期房,有的从摇号到最终入住,相差了很长时间,最长的有一两年。因此已经有部分区县在保障房资格审核中,加入了入住前复审的环节。此次则是全市将统一这样执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并没有包括进来。

此外,与之前几个环节的审核收入、资产、住房不同,入住前的这次审核只审住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说,由于社会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如果在已经购房、等待入住的这段时间里,申请家庭的收入超标了少许而退出的话,也并不人性化。

个人购房将验保障房信息

在购房第一时间审核,此前为每年审核一次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要在住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适房、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保部门。

经过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该家庭要退出保障房。

该负责人说,这其实是将入住后的部分审核环节前置了。过去都是在保障房入住后,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的变动情况。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些家庭在获得了其他住房后几个月才知道的情况。而这次是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的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就会把这些信息同步传送给住保部门。并启动退出的程序。

保障房未获产权不得抵押

确保基本居住需要,不得利用保障房牟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购限价房或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保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同时,也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如果经适房或限价房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这一抵押物,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办理的原则。

如果是未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如果是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则可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拍卖、变现抵押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

保障房政府回购价将统一

全市52个老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制定完成

按照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过去政府回购的价格是由各区县制定的,各区县不同,有的是按照计税价,有的是按照交易指导价。这可能导致比如一个经适房项目,有来自不同区县的家庭,那么他们获得的区县放弃回购的价格是不同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时,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至于回购的价格,我们也计划全市统一。目前北京52个老的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经制定完成,并将下发各区县。其他经适房项目和今后的项目,也将统一制定回购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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