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契税规定

2013/07/25 12: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879)

[摘要] 北京购房契税规定

北京购房契税规定

现在购房的人越来越多,在购房的总价款中, 主要的就是税费,其中 重要的就是契税。为此,我们就居民提出的问题,查阅了大量资料与有关政策,现作出解答。

问﹕契税的征收范围?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 以其它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问﹕契税的税率为多少?

答﹕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它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答﹕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城镇职工 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 次购房。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的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的教室(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方,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7)纳税人承受黄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依法应当予以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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