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条例:补偿形式由双方商定

2013/08/05 15:5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8)

[摘要] 拆迁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多项内容。那么北京拆迁补偿条例对于补偿有怎样的规定呢?在此,整理出与北京拆迁补偿条例有关的内容,供网友参考。

拆迁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多项内容。那么北京拆迁补偿条例对于补偿有怎样的规定呢?在此,整理出与北京拆迁补偿条例有关的内容,供网友参考。

北京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的补偿形式,由双方商定,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但本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产权调换,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作价补偿,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但被拆除房屋属私人自住房的,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的,其合同应作相应修改。出租住宅房屋人因无支付能力申请以其他形式补偿被拆除的出租房屋的,须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土地管理局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对拆除的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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