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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其中,山东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也提出了农民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政策。下面,小编就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9月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意见》解读,提出四项措施解决同工不同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并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农民工由农民转变为市民。其中,山东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也提出了农民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政策。下面,小编就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山东住房公积金政策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按照计划,到2015年,山东省将把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可租住公租房有稳定工作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山东将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山东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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