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总登记的定义 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2013/04/27 15:0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81)

[摘要] 房地产是不动产,不动产的变动情况应当进行明示才能对抗第三人,这就需要购房者进行房屋权属的登记。那么,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房屋权属总登记的定义是什么?下面, 小编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房地产是不动产,不动产的变动情况应当进行明示才能对抗第三人,这就需要购房者进行房屋权属的登记。那么,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房屋权属总登记的定义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房屋权属总登记

房屋权属总登记的定义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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