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4/06/12 09:1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22)

[摘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市 长 赵建才二○○八年五月四日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74号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 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八年五月四日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市政、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文物等部门有关闲置土地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七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额占总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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