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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一个外资企业听说现在的城市房地产税变了,现在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吉地税发[2005]10号文件规定: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体内容,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
问:我是一个外资企业听说现在的城市房地产税变了,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5]10号文件规定: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体内容,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税率12%征收;对以柜台等形式出租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征收。二、政策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是1951年政务院下发条例征收的,财税[1980]82号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政策是吉林省地税局下发的文件,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内,吉林省的外商企业、外国企业等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另外在2005年1月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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