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看备注 签购房合同

2014/08/04 08: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91)

[摘要] 某开发商在格式办证通知中增加“办证后责任终止”的备注,险些逃脱违约责任因为房地产证办理一直拖延,业主找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则以业主已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称同意“办证后责任终止”为由推脱。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其制订的格式办证通知中备注一个含义模糊...

开发商在格式办证通知中增加“办证后责任终止”的备注,险些逃脱违约责任  因为房地产证办理一直拖延,业主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则以业主已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称同意“办证后责任终止”为由推脱。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其制订的格式办证通知中备注一个含义模糊的免责条款,有违公平诚信,故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办证违约责任。

张某称,他于2005年 3月4日与某大厦的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36,937元。约定了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他们不能按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开发商从取得《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大厦于2005年1月10日竣工验收,但开发商迟延至2006年才陆续为业主办理了房地产证,张某的《房地产证》直到2006年2月22日才登记核发。张某认为,开发商违约时间共197日,请求罗湖法院判令某大厦的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办证通知上曾签过一个备注:“乙方(即张某)取得房地产证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开发商认为,备注内容可以认定为,张某一旦取得了房产证明就放弃追究开发商延期办证责任。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利用发给张某的办证通知备注上一条含义模糊的条款,借此逃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据此免于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故此,罗湖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张某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违约金人民币199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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