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18/08/22 09:48:4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4533)

[摘要] 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之后都会想要提起自己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那么你知道在成都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公积金吗?今天房天下就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时间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之后都会想要提起自己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那么你知道在成都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公积金吗?今天房天下就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时间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提取证明材料(需要原件):

(一)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或含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网签合同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房屋若有按揭贷款,需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4.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六)港澳台及外籍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原件。

注:《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成都下载。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四、提取额度规定(以百元为单位):

(一)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中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或存量房网签合同成交价金额(若有按揭贷款的,计算可提取金额是应从计税金额或网签合同成交价金额中扣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二)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提取人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六、提取次数: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七、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八、相关提示: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五)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七)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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