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明价销售 可分期付款购买

2013/12/10 11:09: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2)

[摘要]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出售、产权比例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意见稿》也提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有经济支付能力故意长期拖欠租金,将可能面临公共租赁房被收回。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出售、产权比例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意见稿》也提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有经济支付能力故意长期拖欠租金,将可能面临公共租赁房被收回。

共有产权保障房是 稿中 提出的新的保障形式,修改后的《意见稿》对其销售、购买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价格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前,应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明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住房保障对象经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付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但分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十年,付款总额不超过明示的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总额。住房保障对象分期付款购买共有产权的,产权份额比例根据付款进度作相应调整。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者商业性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目前社会上关注的公租房转租等行为,修改后的《意见稿》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有经济支付能力故意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如果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将退出保障性住房。

同时,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也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意见稿》同时明确了禁止住房保障的再申请的情况。共有产权保障房如回购或者转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含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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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二号楼512室四川省人大(微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室收。邮政编码:610016。公众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rd-chzw512@163.com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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