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3/12/04 11:11: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62)

[摘要]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长春公积金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长春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因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长春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及相关手续,经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三、长春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已婚:夫妻双方;未婚:借款本人)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同时参考总房价。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30年,二手房期限为1至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延后5年(男65,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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