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房未入住 物业费按50%标准交纳物业费

2013/02/21 11:4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875)

[摘要]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系公共服务 其支出与单个业主是否居住无必然关联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从中可以看出,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的公共服务开支。因为物业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与单个业主私自聘请的家政服务不同,其成本支出与单个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并没有必然关联。所以接房后没有入住的业主也应该缴纳物业费。

交房后尚未入住 业主也应按50%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生活中,房屋已经交付,业主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立即入住的现象较多,一些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未入住业主每月全额缴纳物业费,双方很容易为此发生争议。对此,万州区工商分局合同科负责人明确答复———业主尚未入住,物业公司全额收取物业费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

据了解,《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按照这一规定,接房后即使你因种种原因尚未入住,也应交纳50%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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