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拆迁的法律思考 重庆钉子户暴露出来的问题

2013/07/05 12:2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7)

[摘要] 近期,强制拆迁中的恶性事件不断,从重庆牛钉子户到唐福珍、江苏东海县父子自焚事件,矛盾在不断激化,惨剧一幕幕上演。一方是弱小的当事人,一方是力量强大的地产开发商,矛盾如何调解?悲剧如何避免?本文试图分析在拆迁过程中暴露的法律问题并探讨解决之道。

【摘要】近期,强制拆迁中的恶性事件不断,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唐福珍、江苏东海县父子自焚事件,矛盾在不断激化,惨剧一幕幕上演。一方是弱小的当事人,一方是力量强大的地产开发商,矛盾如何调解?悲剧如何避免?本文试图分析在拆迁过程中暴露的法律问题并探讨解决之道。

一、强制拆迁中暴露的问题1.拆迁谈判的双方地位相差悬殊。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开始了城市化的进程,房地产业开始出现、兴起,并逐渐成为一个较 高专业化、 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很不健全,政府的监管还大有问题,使该领域问题频频。另外,由于政府公权力站在开发商一边,人为地扭曲了双方本应平等的交易地位,在市场 潜规则下, 被拆迁人最终沦为弱势群体。2.强制拆迁中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1)房屋拆迁手续不健全或根 本没有办理相关拆迁手续, 从事房屋拆迁的人员素质差。(2)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拆迁补偿不到位。(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过于笼统, 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法律、规范对拆迁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操作起来还 存在一定的难度, 致使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3.被拆迁人的维权手段日趋极端。野蛮的拆迁行为以及高额的维权成本使得一些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往往走向极端,动辄以自 杀、自焚相威胁,2008年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竟然把红旗 插在自家屋顶,进行维权,尽管最终通过重庆市政府出面调停才得以解决,而在这些钉子户的背后,因维权走上极端之路的人仍不在少数,他们的行为不但无法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越出了合法的轨道,最终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重庆市“钉子户”事件和自焚事件说明拆迁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从 而造成了矛盾激化。 1.在拆迁主体上的模糊。很多地方拆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 领导担任总指挥、 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拆迁指挥部,又成立了拆迁公司,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政府到底扮演什么角色?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 拆迁人,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主体的不确定,使得拆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这是导致拆迁矛盾的潜在根源。 2.动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拆迁目的是获取基地使用权,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拆迁补偿应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现行法律 没有规定,对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条例》第三章作了规定。然 而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评估标准是上世纪末期制订的,在房价已上涨一倍多的情况下,拆迁补偿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解决不了现实中的问题。 3.政府行为的介入。在拆迁处于胶着状态之后,拆迁公司以居民要价过高为由,不肯再与拆迁居民进行商谈,即使商谈也是纯形式意义上的,拆迁居民只存在签与不签的两种选择,拆迁最终可以通过政府裁决。会出现 这种情形,是因为《条例》第15条规定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立法上将拆迁行为作为政府行为,发生冲突时可以 强行介入。既然立法保障拆迁公司一旦拆迁不顺利有政府依靠,那他何必 付出金钱与精力与拆迁居民谈判呢?等着政府裁决就行了,“我”坐享利润, 而矛盾却转嫁给了政府。当事人就安置补偿产生的争议本来属于民事权益 纠纷, 却转化成居民与政府的较力。产生这种问题,原因是我们的制度安排中,由行政机关通过其征用、收回使用权、颁发拆迁许可证等公权力行为将 土地(使用权)从现在的使用权人移转至要获取使用权的私人一方,而无需 和现使用权人协商, 使民事交易过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变成了一个行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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