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房承租继承

2013/06/30 12:3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0)

[摘要] 长沙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长沙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长沙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文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