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装房装修价不得超过毛坯价的15%

2017/07/04 14:25:0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816)

[摘要] 长沙市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而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2017年6月29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三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价控[2017]96号),通知再次强调,长沙市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而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的房产范围

该文件明确适用范围为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

二、实施区域

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三、价格监制的一般流程分成六步走

1、企业申报材料。

2、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价。

4、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

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

6、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

价格监制的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为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分为以下三类:

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

2、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

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

文件明确,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此外,对于住建或统计部门询价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以区县(市)为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召开价格会商会。

企业申请询价时,需制定一房一价表(不含不可售房源),对产品业态(高层洋房别墅、复式、大平层等,其中洋房界定为总层数4-11层)、装修情况(精装、毛坯)说明,合理申报栋价差、户型价差、楼层价差。企业需确保所报数据真实。对于存在栋价差,统一进行合并询价项目,应坚持高低对冲,有序开通网签

询价部门只提供一次询价,申请二次询价的,须提供发改部门签署意见或价格会商文件(同意该项目按具体标准进行二次询价)。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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