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13/09/18 17:3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02)

[摘要] 以往,借款人还清借款,至少要等半年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8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结清前次公积金贷款,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以往,借款人还清借款,至少要等半年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8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结清前次公积金贷款,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本次实施的《通知》不仅对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做了规定,还对二手房贷款申请有效期、借款人家庭收入证明、异地转入申请贷款等做了新规定。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从《房屋产权证》填发日期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此时限的,原则上既不能再申请贷款,也不能提取公积金。而借款人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以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之日起半年内有效,超过时限的需再次申请评估。选择先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的,两项金额之和不得大于房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

以前,配偶如果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工资收入不列入家庭还贷能力考核,无形中降低了借款人的借款能力。今后配偶即使没有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贷款中也能发挥作用,其工资收入同样可以参与贷款能力评估。具体操作时,配偶通过出示完税证明上的工资收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卡明细(或工资花名册)等证明其实际收入,便可列入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贷款能力考核标准中,提高借款人的借款能力。

之前异地职工公积金账户转入必须超过一年才可申请贷款。今后异地职工中途转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开户不足一年的,借款人可出示原公积金缴存中心的缴存明细来证明其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职工现缴存单位近半年按月连续足额缴存的,通过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即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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