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3/01/31 16:2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38)

[摘要] 经济适用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契税。

经济适用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契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并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一年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能提供界定卡,按照界定卡发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暂时不能提供界定卡,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从2012年11月1日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统一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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