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购房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代价太大了

2015/12/15 11: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37)

[摘要] 买房或者是房屋赠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后续麻烦不断。

小编在此提醒,买房或者是房屋赠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后续麻烦不断,很可能房子产权就不属于你了。来看两个案例吧。

案例一:

2015年初,常州金坛法院执行局在对一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收到案件被执行人朱某的执行异议,朱某提出,他名下的这套房产,早在10年前就已经送给女儿了,有他和前妻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这份离婚协议显示:朱某与妻子高某协议离婚,朱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小玲(化名)所有。协议中还约定,双方签字后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朱某和前妻在签订这份协议后,却迟迟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时,朱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被生意上合伙人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限期支付王某欠款32万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未主动还款。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朱某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几乎与此同时,他女儿小玲也以房屋所有人为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一审认为,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赠与合同生效后,权利人(小玲)仅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该权利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且小玲长期不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其本身具有明显过错,终,法院驳回了小玲的诉讼请求。

案例2:

5年前,金坛市民张先生购买套二手房屋,向房东潘某支付全部房款57万元后,就直接搬去入住。因当时经济不宽裕,为减少税费等,张先生也一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2月春节后,潘某下落不明。潘某的债权人陈先生为讨要欠款,把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潘某归还借款30万元。去年8月,法院缺席审理判令潘某归还陈先生3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

当法院上门查封时,张先生还觉得不可思议。当法官向他出示法律文书时,他才感到情况不妙。今年9月,张先生以“该房屋已由其购买,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其为善意取得”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张先生执行异议。张先生不服该裁定,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以“涉案房屋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张先生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未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其本身具有过错”为由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对此没有过错,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对此没有过错”是指案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被执行人不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登记机关原因等案外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积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上述两案件中,小玲和张先生都是善意第三人,但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动去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他们,两人也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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