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非住宅原则上实施现房销售 住宅咋办?

2017/01/03 17:32: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10)

[摘要] 日前,常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

日前,常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

非住宅项目原则上实施现房销售

按照《通知》规定,2016年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实施现房销售备案政策。而今年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商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3种预售模式中自由选择。

第一种:没有额外预售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以上。

第二种:能够按规定出具有效银行履约保函的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所谓“有效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指的是常州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出具的保证项目交付的银行履约保函。

选择该模式的,当商品房项目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逾期交付达6个月以上时,商品房合同买受人作为保函受益人,可就商品房合同全额价款标的,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要求支付。

第三种:能够按规定落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也就是俗称的出地面。

选择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售的,应提供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并将有关托管事项纳入该项目商品房合同条款。

此外, 7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预售标准执行。之前的商品住宅项目在通过辖区政府预售风险排查评估后,也可自愿申请选择新的预售模式。

售楼说明书亦有新规范

《通知》售楼说明书在商品房项目售楼现场的摆放也作出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1、 售楼说明书公示位置应做到醒目固定(原则上应位于展示沙盘正面);

2、 售楼说明书内容应与预售项目相对应;

3、 对应预售项目的售楼说明书公示数量应满足顾客的查阅需要,现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10份。

除上述内容之外,常州市还将加强商品房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工作,并加强商品房销售准入规范化抽检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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