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自建住宅 基底不能超150㎡层数不高于4层

2015/03/13 16:58: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73)

[摘要] 东莞市出台规定:农民个人建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层数不大于4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

农民个人建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层数不大于4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根据8月27日东莞市政府官网披露的《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东莞要求所有农民住房改造集约用地、合法依规,并坚持市场导向。目前该办法已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自建住宅总面积不得超600㎡

根据该办法规定,东莞农民住房主要包括4种情况,即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较为复杂,该办法提出将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农民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具体建设管理办法及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东莞要求所有农民住房改造时要遵循6大原则,即集约用地、合法依规、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和市场导向。特别是集约用地原则,该办法对农民住房的面积有详细规定。如农民个人建设安居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 .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建设农民公寓时,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

拆迁安置房分配时,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或实际核定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面积超出150㎡、层高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超过600㎡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农民住房改造需依法严格办手续

该办法对农民住房改造的相关程序问题也做了特别规定,强调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重建农民住房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设高度等标准。

对于政府统建的安置房,该办法规定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项目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供应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规定,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由开发企业与被安置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每单元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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