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东莞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2013/06/21 15:2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30)

[摘要] 对于闲置土地,有很多问题需要去了解。譬如什么是闲置土地?它的含义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是如何产生的呢?

对于闲置土地,有很多问题需要去了解。譬如什么是闲置土地?它的含义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是如何产生的呢?土地闲置产生的原因很复杂,除了一些不良开发商囤积居奇,以求暴利外,过度追求城市经营才是形成大量闲置土地的根源。此外,闲置土地有哪些处置办法?东莞本土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是怎样的?等等

国家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按照实施"四项工程"、落实"三创"要求,结合解决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问题,现就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处置目标和原则

处置闲置土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年多的时间(截止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逐步提高市、镇两级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

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具体为:

(一)以用为先。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进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确实需要进行地块置换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规划的修编。

(三)分类处理。对受宏观政策调整及城市发展要求造成的闲置土地,在处置时要充分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近年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从严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消用地协议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不能因为消化的是闲置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集约用地。

二、处置范围

此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范围是:在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中,各镇区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具体以登记在册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台帐为准。原利用卫片影像资料清查时遗漏的闲置土地一并纳入此次处置范围。已被各级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地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三、处置方式

加快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要遵循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着重把握以下六种处置方式:

(一)计征土地闲置费。凡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闲置时间的长短不同,分三类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闲置1至5年的(含1年),计征12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5至10年的(含5年),计征18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10年以上的(含10年),计征24个月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具体征管办法按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执行。土地闲置行为及闲置时间的长短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

2、因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

3、在此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属于本文第六种处置方式(即"强制无偿收回")由政府决定强制无偿收回的。

(二)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发出通知,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

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

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三)地块置换。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若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的,可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执行。

(四)退地还耕。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再开发建设,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的(包括因项目、资金未落实的集体闲置土地和只付部分订金、尚未付清全部地价款的集体闲置土地),当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查处,责令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用地协议,并责令退地还耕。

(五)协议收购或托管。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在缴清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补偿价款;选择政府托管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可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补偿,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强制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1、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2、未缴清地价款的;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4、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5、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6、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7、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四、配套措施

为确保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市将实行以下四项强制措施:

一是严控增量,促使盘活存量。今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统筹掌握、统一调剂、集中管理,专门用于解决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用地,由各镇区立足于内涵挖潜,盘活消化存量土地解决。

二是实施调整,促进消化利用。对闲置地的盘活处置,要坚持通过招商引资、项目调整来消化利用。实施项目调整再利用时,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再重新组织出让,并可配置国家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

三是鼓励收地,加大政府储备力度。坚持以政府收回、收购、托管等形式建立政府储备。处置闲置土地以属地镇(区)为主,市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把关工作;对处置闲置土地行动不力、收地无果的镇(区),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市政府将直接介入收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对处置资金不足、确有困难的镇(区),可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借款。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府办《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执行。

四是严格监管,落实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从严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监管工作,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在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曝光。对不依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市国土部门不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报建,金融部门不得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

五、处置步骤

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促进闲置地的消化利用。在工作步骤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处理:

(一)集中处理阶段(2005年4月7日至2005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一是以清理违法用地为契机,建立"一地一册"的盘活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台帐,并严格按照"一地一策"的处理要求,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二是认真按照处置政策要求,加大力度,集中盘活消化一批。对于目前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地,要做好阶段性的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于仍未落实处理意见的闲置地,要抓紧落实"一地一策"的处理意见,制定处理方案,全力推进闲置地的消化利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市将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闲置地处置工作。各镇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专职负责闲置地的消化利用。二是根据"一地一策"的工作台帐,对在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中,未能及时作出处理的闲置地,市国土部门要依法登记确认,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对已进行处理的闲置地,要逐宗予以核实,落实处理措施。三是实行分类处理。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消化闲置土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照闲置地处置目标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各镇区要做好自查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地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镇区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

六、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区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消化处置闲置土地作为当前推进"四清理",加快实施"四项工程"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家底清、盘得活"。要克服三种思想倾向:一是消极等待思想。对清理闲置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处置政策未能认真钻研,强调客观困难,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等待观望。二是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普遍习惯于扩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注重存量土地的盘活挖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紧迫性认识不足。三是土地调控意识薄弱。对借全市开展清理违法用地的重要时机盘活闲置土地,尤其是政府收回储备土地、增强市、镇两级政府对土地调控能力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处置闲置土地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其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各镇区务必加强领导,确保盘活处置闲置土地取得成效。要实行镇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政府将与各镇区签订闲置土地处置责任书,实施严格的责任考评制度。镇区闲置土地处置率达不到70%目标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因地制宜,灵活处置。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处置,大胆探索适合本镇区的路子。重点抓好"四个结合":一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收地力度,通过协议收购、土地托管等方式收回储备土地,使镇(区)政府掌握土地支配权。二要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对适宜发展工业的闲置土地,重点是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引进项目、地块调整、地块整合等方式,尽快落实招商引资,集中发展大项目。三要与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各镇区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暂时无项目的,积极探索政府调控的新路子,把闲置土地的调控权集中到镇(区)政府手里,使本镇区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的节律,着眼于未来的发展需要。坚决不允许继续让少数人长期囤积土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村委会村民小组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明确政策,依法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处置。(五)上下协同,配合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财政、规划、公检法、金融、林业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稳步推进闲置用地的盘活利用。市国土部门要做好闲置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划拨和跟踪检查,各镇区政府则要对闲置地处置的全过程负责全程监管,确保处置方案落到实处。其他部门也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政策、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各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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