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超29.4 公积金二套房停贷

2013/10/16 11:4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55)

[摘要] 2013年1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

2013年1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

通知表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所以,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确定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也就是说,首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9.4平方米的,购房者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将被拒。通知已于昨天下发,当日起开始执行。

2010年11月2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出台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实时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在2012年执行的标准为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高于且包含28.81平方米的,购房者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将被拒贷。今年执行的标准有所变化,主要原因是全市人均住房面积增加。按照正常的3口之家计算,第一套住房面积低于88.2平方米的,再买房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正常调整,与楼市调控政策放松或者收紧无关。”

业内观点

标准上调利于改善类需求正常释放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告诉记者,关于调整“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人均面积的政策,类似于CPI上涨之后,城市工资标准就要上调一样,是很正常的,“政策本身的内容没有任何变化。”胡景晖说,因为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的界定标准是由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来定,所以,每年调整一次停贷标准是正常的政策执行流程,政策本身并无松动或收紧迹象。此次公积金二套房贷停贷标准提高,胡景晖认为,由于此类停贷面积标准的提高,更加有利于改善类需求的正常释放,迎合广大购房者的真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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