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房费用相关规定:各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2013/07/23 14:3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2)

[摘要]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大连交房费用如何收取?有哪些规定呢?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大连交房费用如何收取?有哪些规定呢?

针对一些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加收或代收部分建设配套费用或在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收取物业费等现象,为规范商品房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涉及广大购房者切身利益,关注度极高,记者特邀大连市律师网首席律师 、蓝日扬两名资深律师,详细解读《通知》相关要点。

“两管三线”费用不得另收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范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点评: 指出,即将试行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有效扼制商品房入住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附属设施建设费不得加收

《通知》第二条规定,附属建设费用是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

点评:蓝日扬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此规定还明确,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气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煤气表费、水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各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点评: 指出,在为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让购房者有知情权,明明白白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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