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定

2013/10/11 16:46: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25)

[摘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以下内容为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以下内容为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

为贯彻执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只能以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3、职工购建的第三套(次)住房暂不列入可提取的情形。

4、购买自住住房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只能提取一次,须在合同约定全部付清房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日期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5、分期付清房款的,只能提取一次,须付清该套房产房款总额的50%或以上的房款才可申请提取,也可在付清房款一年内申请提取。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须在开工两年内即《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签署日期起两年内申请办理提取。

7、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在发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其不超出首期房款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若提前或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8、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9、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

10、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二)提取的额度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仅可以提取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金额,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4、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三)所需资料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职工(含离异或丧偶未再婚)提供未婚声明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的,提供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如无法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的,需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公章)、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一手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须验证原件);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的,提供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提供:

(1)贷款当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验证原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的(验证原件)、贷款合同(验证原件)、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验证原件)。

(2)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注明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及所购住房地址)。如提前还清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有贷款人姓名、抵押房产的详细地址、提前还贷时间、金额)。

5、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1)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只须提供《梧州市职工公积金申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2月1日以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同住一户的直系亲属,还须提供户口簿(须验证原件)、《直系亲属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关系证明、同住证明表》。

(3)办理了组合贷款(即一套住房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为确保您能足额领取已还的贷款本息,请提供商业部分的贷款资料(详见第4点)。

6、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或开工证;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当地乡镇政府的批文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均须验证原件)。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工程预算(须有施工队或建筑公司或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工程合同。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8、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9、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0、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二、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已领完(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除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外,还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6、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三、本规定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解释,本规定条款遇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原《关于贯彻落实《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试行)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补充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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