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南:惠州2018年限售政策是啥?

2018/05/20 10:32:0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31161)

[摘要] 2018年惠州的楼市政策是什么?我们可以从2017年5月惠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寻找答案。

2018年惠州的楼市政策是什么?我们可以从2017年5月惠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0月的政策解读中寻找答案。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住房)网签时间为准。

附政策原文(来源: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仲恺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地税局: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调控政策,现对《通知》条“严防投机炒作”中执行时间等有关标准予以明确如下:

一、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住房)网签时间为准。

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或签署的为手工合同的,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首付款的,不予认可)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

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已完成合同网签购房的,或取得不动产来源为非购买的(如:新建、继承、受赠、析产、变更、换证等)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限制。

二、《通知》中规定的“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继承、作价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限制。

三、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转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贯彻落实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打击投机炒作,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中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大对住房投机炒作行为的打击力度,2017年4月8日,我市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出台了包括“严防投机炒作,即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等六项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各县(区)业务、系统差异性等实际情况,于2017年5月1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房监管办〔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住房转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住房)网签时间为准。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或签署的为手工合同的,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首付款的,不予认可)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已完成合同网签购房的,或取得不动产来源为非购买的(如:新建、继承、受赠、析产、变更、换证等)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限制。

(二)《通知》中规定的“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继承、作价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限制。

(三)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转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品住房限制转让的时点、范围、类型等内容,为业务部门执行提供了文件依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具体解读

(一)受限制的是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

1、条款中的购买,包括了与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与业主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买、在拍卖机构公开竞买等等。

问:法院裁定了一套房给我,办出证后能立即卖掉吗?

答:要根据您原取得不动产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法律文书中明确是您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取得,或确认您购买取得的,且购买时间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的,就在限制的范围,须按规定在办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法律文书中显示不是购买取得或购买时间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的,就不在限制的范围,可以立即转让。

2、住房取得的方式不是购买的不受限制,如继承取得的、受赠取得的、新建取得的等等,不是以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无论取得时间是否在2017年4月9日后,均不在受限制的范围。

问:我自己建的房子,2017年10月9日刚办出的不动产权证,能马上卖吗?要等3年吗?

答:您的不动产是新建取得的,不是购买取得的,不在限制的范围。

问:我2017年8月继承了长辈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子,想办出证后就立即卖掉,可以吗?

答:可以的。您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不在限制范围。

3、此次限制转让的范围仅限于住房,如商场、办公、车位(以规划用途为准)等非住房不受限制。

问:我2017年8月买了个档口(商铺),10月份办好的不动产权证,现在要卖给别人,可以马上过户吗?

答:可以的,商铺属于商业用房,不是住房,不在限制的范围。

(二)限制的时间界限是2017年4月9日零时后,是购买时间,不是办证的时间。

问:我在2017年1月8日在一个新楼盘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动产权证出证时间是在两年后(即2019年1月8日),拿到不动产权证后转让是否受三年限制?

答:住房限制转让的时间以购买时间为准,如您所购买住房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则即无论何时取得不动产权证,在下一次转让时均不受政策限制。您购房时间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跟不动产权证出证时间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的限制。

问:我在2017年4月10日在一个新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动产权证出证时间是在两年后(即2019年4月10日),是否受三年限制,如果受限制,问何时能转让?

答:您购房时间发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属于限转让的范围,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4月10日办出不动产权证,则在2022年4月10日后方可转让。

购买二手住房与商品住房(即一手住房)的限制规定一致。

(三)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网签时间为准,手工合同或未及时签订网签合同的,须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属于2017年4月9日零时之前购买。

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或签署的为手工合同的,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首付款的,不予认可)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

问:我在一个楼盘认购了一套一手住房,于2017年3月份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转入开发商账户,因按揭资料在银行审批时间较长,导致我与开发商在4月9日零时后才签订购房合同,请问我这套房是否属于限制转让范围?

答:如您能提供与企业的转账凭证(POS机刷卡单或银行流水证明),则不属于限制转让范围。

问:我跟张三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因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需要补交地价,并与2017年4月9日零时前补交了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取得用地批文,由于办理手续多,时间长,我与张三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才签订网签购房合同,请问我这套房是否属于限制转让范围?

答:目前我市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后,二手房转让过程增加了一些环节,例如权籍调查、补地价等工作,导致二手房网签时间发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的,不属于限制转让范围。

(四)受限制的行为是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三种情形。即在限制范围内的不动产,须在办证满3年后方可“买卖、赠与、交换”,在限制期间不得有“买卖、赠与、交换”的行为,但是继承、离婚析产、资产划转、作价入股、法院强制执行等不属于转让行为是可以办理的。

问:我在2017年6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在与妻子离婚,约定该房归妻子所有,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可以,因为离婚析产不属于《通知》中转让的限制范围。

问:我在2017年7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法院将该不动产裁定给王五,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可以,因为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协助执行,办理该转移登记。

(五)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转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解读】目前,二手房签约系统对于办证不满3年,无网签记录或网签时间在2017年4月9日后不动产进行了锁定。对于不在限制销售范围的,当事人可提出解除锁定申请,经不动产交易部门完成审核开锁程序后即可进行网签。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业务受理环节对住房转让资格将再次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受理。通过交易、登记环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住房限制转让工作落实到位。

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网络问政答复或业务服务窗口口头告知,在政策解读、答复等方面可能出现偏差或误导的情况,不能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最终应以此解读文件为准。

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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