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2013/08/20 12:4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91)

[摘要]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规范》、《惠州市提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工作规范》、《惠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业经中心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

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若干规范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中心各科(部):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规范》、《惠州市提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工作规范》、《惠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业经中心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中心综合计划科(电话:2061319 2061122)反映。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批部门。

本规范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辖的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大亚湾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贷款科负责审批。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大亚湾管理部经授权后,可以审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办理银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比例的;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得少于10元。

第五条 提取程序。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应携带经批准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于十日内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十日期满未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的,已审批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作废。

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理支付手续。

不准提取的,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可委托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受委托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提取支付方式。

(一)柜台现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受委托银行在柜台以现金形式支付。

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得提取现金,应将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在同一银行设立的本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中。

(二)柜台转账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同一银行设立的本人名下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中。

持有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代为办理转账手续,将提取金额从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联名卡的普通储蓄账户中。

(三)委托自动转账提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后,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与其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签订委托自动转账提取协议,由缴存银行根据经过批准的自动提取每次间隔、自动提取总额度、自动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额、自动提取有效日期,按时将借款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约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职工(或其配偶)在同一银行设立的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还款账户(包括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

签订了委托自动转账提取协议的借款人(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已签订的委托自动转账提取协议自动终止。部分提前还款后,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可以重新审批签订自动转账提取协议。

第七条 提取的类别、时限、限额及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必须携带的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是规范合法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要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不得涂改,不得有错别字。

职工依照本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大于各款规定的限额,且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依照本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其第一次提取时为其填制《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表》,并对每次提取信息记录备案。

继承人、受遗赠人依照本条(九)项规定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提出提取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职工依照本条(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经市房管部门验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首期发票)。

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交易部门的交易凭据,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合同签订日之后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2、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当月(含)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

3、翻建自住住房

指原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翻建工程预算书。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翻建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

4、大修自住住房

指修缮住房时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县级以上

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折)证明,单位证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大修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

(二)离休、退休

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出境定居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或由公证部门验证的购买住房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卡、须打印明细)。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也可以一次提取当年一年的还款付息额。

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提前还款金额和贷款余额(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证明)。

办理了住房借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尚未履行完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程序的,暂停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直至其后续累计还款额超过其上一次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后。

(六)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完税证明,家庭月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一次提取不超过当年的所需额度。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下岗证》或《失业证》。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文件(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城镇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己填写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区级以上医院诊疗疾病的证明,5万元以上医药费用发票,单位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不是同一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八条 提取审批要素。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所购住房是否是自住住房,购房时间应在一年以内,购房总价、购房发票是否真实。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表(购房)》。

2、建造自住住房的:审查有关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建房批文时间,建房人建房总造价30%以上的自备建房资金(银行存折)。

3、翻建自住住房的:审查翻建自住住房权属、规划建设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时间、翻建造价30%以上的自备建房资金(银行存折)。

4、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查大修住房权属、是否大修范围、工程造价是否在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大修批准文书、30%以上的自备建房资金(银行存折)。审查以上条件符合的,到现场实地考证。

(二)离休、退休的:

由受委托银行确认离退休证的真实性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审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达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是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审查由公安机关签注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审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贷款用途是否为住房贷款;是否在贷款还款期内;月还款额多少。办理过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审查是否履行完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程序。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登记表(贷款)》。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比例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在房管部门盖章备案;租赁期限、月租金额、家庭月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表(租房)》。

(七)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审查劳动关系解除内容是否真实;户籍是否本市以外的地区。

委托提取的,审查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单位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经提取申请人认可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审查下岗证或失业证,女性审查干部或工人身份,身份证是否达到规定年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审查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的死亡证明书,能够证明死亡人与继承人(申请提取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人)之间具有合法的继承或受遗赠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审查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的有效时间,身份证。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审查由民政部门发放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的有效时间,身份证。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审查下岗证、失业证的时间是否到两年以上(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不在此列),身份证。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审查县区级以上医院诊疗疾病的证明,医药费用发票,单位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不是同一人的审查结婚证或户口簿(是否属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提取申请时,可根据申请提取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做到服务态度诚恳热情,做到公正、廉洁、勤勉。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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