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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住宅进行限购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住宅进行限购,条文如下:
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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