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政降温楼市 非本市户籍仅限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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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10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从房产限购和贷款政策调整几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进行干预。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10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从房产限购和贷款政策调整几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进行干预。

根据《通知》,济南本市户籍家庭已有三套住房的暂不得再购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限购一套住房。购房者是否限购,以网签合同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10月3日零时之前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如果3日零时之后网签,开发企业要到房管部门对购房者的资格进行认定,不符合限购要求的要在10月14日之前办理网签撤销。

除此之外,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家庭用于购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本市户籍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不提供公积金贷款

附:《通知》原文如下:

一、限购区域划定

细则指出,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本市市区范围拥有住房情况,包括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

也就是说,购房者买长清区的房子不限购,但是在计算住房情况时,长清区的房子要参与核算。济南市建设部门有关人士解释,住房,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房屋

二、套数认定标准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在家庭住房的认定上,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

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签署购房承诺。如购房人或家庭成员为本市集体户口,符合本市户籍要求。驻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三、住房信息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签署承诺,并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委托,携带购房人相关资料,到市房屋档案馆申请核实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市房屋档案馆通过建委、房管、国土、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将核实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购房人相关资料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四、不符合规定的需撤销网签

细则中指出,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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