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契税的收取标准及契税矛盾的解决方案时什么

2013/09/12 17:2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38)

[摘要] 现行的首次购房契税标准如下:90及90平米以上契税缴1%,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契税缴1.5%,140及140平米以上契税缴3%。

现行的首次购房契税标准如下:90及90平米以上契税缴1%,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契税缴1.5%,140及140平米以上契税缴3%。


关于收房交契税、维修基金的信息,有以下总结:

一、相关政策法规确实规定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也就是购房合同中签名的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的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二、根据有关规定,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申报契税,但根据北京市实际操作情况,购房人一般在办理产权证、立契过户时缴纳契税。也就是说,政府相关部门收取契税和维修基金都在办理产权证、立契过户时。对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人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的问题,关键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则购房人应当按此约定将契税和维修基金交与开发商代收。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则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人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

三、现在,很多买房人都是以贷款的方式买房。在贷款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应银行的要求,开发商往往为买房人提供了阶段性担保。产权证办理完后,买房人、开发商和银行三方办理完了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才完成。如果买房人不按时缴纳契税,产权证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无法办理。如果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开始恶意不还贷,开发商还必须承担责任;而如果办理完抵押登记,买房人恶意不还贷,开发商就不再承担贷款责任。

基于以上三点,可如是分析:

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等的动因有二:1、可以在收房至办理房产证的一年多时间内占用资金;2、出于对自身风险的保护,也就是承担了阶段性担保责任,必须要控制履行此责任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全款购房的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自己缴纳税费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可能性很大。而贷款的业主,由于在拿到房产证在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做抵押之前,开发商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开发商基本不会同意贷款业主自办房产证、自缴税金。这其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以缴纳税费作为收房先决条件的约定,那么税费可不先交。如果有此约定,则无奈了。

看个案例:

“我买了房子,开发商却要我把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都缴纳给他们才让我收房,这算什么道理?”北京消费者李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李先生在判决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而开发商则应在李先生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后马上向他交房。

2004年9月18日,李先生为购买世纪城三期晴雪园的一套商品房与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今年5月30日交房。在合同附件中,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并将之作为交房条件之一。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向开发商缴付了购房款。此后,李先生得知,政府明令禁止开发商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5月15日他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委托开发商代缴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合同条款。

5月25日,李先生接到开发商的通知书,带着相关合同、身份证明去收房。不料开发商告诉他,由于没有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不能向他交房。6月8日,李先生再次去收房,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李先生认为,他和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只要他缴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房屋,至于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应该在他收房之后办理房产证时,由他自己向房管部门缴纳。至于合同中的代缴条款,李先生认为,该条款与法规以及政策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应该是无效的。况且他已经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该条款,没有向开发商缴付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开发商以不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于法无据,是违约行为。

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9日,李先生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向他交付房屋,并偿付违约金3634元。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李先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委托代缴契税和公维基金的合同条款,但是合同规定的交房条件是有附加条件的,就是要求李先生必须先缴纳契税和公维基金。7月2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据记者了解,目前,李先生没有收房,准备提起上诉。

在此情况下,我们能做可能有三个方案:

一、严格按照税收、合同等相关法律来讲,业主有可能获胜,但付出的代价是未知的诉讼时间(如果开发商执意先交契税的话,这种可能性也许很大)。那么,急于收房的业主可能无法承受此方案。因为,我想大多数要收房的业主的状态是这样的:

急着收房、装修——急着用钱,钱很紧张——最好不交契税,用来装修。

好像,这样状态的关键问题是:钱少、着急住新房。

那么现在的矛盾可能就是:

着急住 vs 漫长诉讼

二、全款缴纳房款的业主,建议全力争取与开发商协商,有很大的可能性自己去缴纳契税。

三、也许,对大多数急于装修而又贷款的业主来说,争取到“从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开发商应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这个权益是比较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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