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收藏!全的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6/01/08 18:0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521)

[摘要] 2016年伊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次下发通知,内容有关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以及公积金提取规范等内容。借此机会,房天下购房指南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有关南京公积金贷款的全部知识,希望准备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需求的用户有所帮助。

2016年伊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次下发通知,内容有关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以及公积金提取规范等内容。借此机会,房天下购房指南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有关南京公积金贷款的全部知识,希望准备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需求的用户有所帮助。

一、 南京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1、实际可贷额度:

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

2、贷款年限:

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三、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体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所需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应按购、建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公积金中心或其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相应购、建房证明材料:

1、申请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另需提供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收款账户须为监督支付账户),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3、申请公有住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属申请人所有、待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

四、公积金租房申请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1.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租房相关资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五、 南京公积金提取情形

除了贷款买房和租房,提取南京公积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

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六、 南京公积金缴存上限和缴存下限

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缴存基础下限上调至1770元;而2015年7月1日起,其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200元,月缴存额度上限为4368元。

七、8种严重失信行为贷不到公积金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类,严重失信行为为8种,将为导致购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相应限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商业贷款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应限制:不允许办理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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