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南京购房证明怎么开?去哪开?有啥要求?

2016/10/14 14:31: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34775)

[摘要] 南京购房证明应该怎么开?去哪开?很多即将买房的朋友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购房指南就来跟大家梳理一下。

南京限购限贷新政实施,再加上前期积累的新房二手房交易数量依然较多,买房人在国庆长假过后,将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几乎“挤爆”。

但是购房证明应该怎么开?去哪开?很多即将买房的朋友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购房指南就来跟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哪些人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当然是准备买房的人啦!现在可以在南京买房的人有哪些呢?其中有哪些又需要开购房准备才能买房呢?

第一类:非本市户籍家庭确定买房资格后开具购房证明

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需到不动产档案馆(华侨路52号)开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

咨询电话:025-84714939

其中,个人取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此限,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类: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需开具购房证明

对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的告示为准。即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第三类:本市户籍已经有2套房再买新房

根据规定,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另外,对于在9月25日之后、10月6日之前已经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商品住房,买房人仍按宁政办发[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购房证明长这样(以本市单身人士为例):

哪五种情形不需开购房证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4)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

(5)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接下来一个问题是,去哪里开购房证明?

南京市自9月25日重启“住房限购”政策后,市区内可以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共有四个,分别是华侨路52号房产档案馆,以及中山路、中央门、大光路不动产登记大厅。

10月10日后又出新通告,在南京市区现有四个开具购房证明办事点的基础上,新增华侨路35号(即现房产交易市场)为买房人开具证明。同时,原在华侨路52号房产档案馆办理的开具《家庭一、二套房查询结果》业务将临时迁移至华侨路35号,如有相关业务办理需求的,请到华侨路35号1楼大厅取号,到东3楼大厅办理。

也就是说,南京市区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共有五处,分别是华侨路35号及52号房产档案馆,以及中山路、中央门、大光路不动产登记大厅

主城区可在华侨路35号及52号房产档案馆,以及中山路、中央门、大光路不动产登记大厅等任意一处查询窗口,开具购房证明,各个窗口均承诺:不限号、不限时,当天发的号当天办结。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预计,排长队开证明的状况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缓解,广大市民可以根据个人购房进度办理,不用急于一时。

开具购房证明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应提交的材料如图所示:

购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过期或遗失怎么办?

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可重新申请开具,在重新申请时应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购房证明如遗失,可申请补开。

对于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如何防范和处理?

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将会同房产、税务、人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进行抽查核实。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注销其购房证明并计入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后,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已在各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宁国土微信公众平台等,发布了有关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及政策问答,特别就不需开具购房证明的5类情况进行了提示,请根据实际情况理性申请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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