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小议

2013/08/13 11:2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773)

[摘要] 随着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如何更好地扮演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平衡各方利益,既能支持城市建设又能安置好拆迁民众。首先,得知道土地征收的问题才能解决,下面先说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工作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利益博弈强度大。随着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如何更好地扮演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平衡各方利益,既能支持城市建设又能安置好拆迁民众。首先,得知道土地征收的问题才能解决,下面先说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所暴露出的问题

1、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主体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也有房屋拆迁公司,甚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申请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主体,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就房屋征收部门的规定作何理解没有标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受案标准将得到统一,立案上交材料也将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是违法强拆出现的隐患。

2、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利益博弈空间大。其实在每一件强制拆迁案背后,并不是被拆迁人不愿意拆迁,而是希望通过拆迁能改善其生活条件,使其在拆迁中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现行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来说,既不统一,又难以满足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从而导致拆迁工作出现困境,陷入强制拆迁的境地。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部分补偿少的被拆迁人在心理上很难理性对待此种情况,从而抗拒拆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并切实贯彻显得尤为重要。

3、执行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地位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从该条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的实施主要是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但不排除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情况,但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组织实施,在强拆组织实施中的地位不明确。

4、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不健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的舆情导向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人民法院虽然对强拆工作一一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作了详细汇报,但与媒体等的联系和沟通尚未建立,一旦部分媒体对拆迁强制执行的导向出现问题,那么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就陷入被动之中,所以加强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

5、强制拆迁后,法院信访压力大。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案件中虽然成功实施了拆除,将土地交还给申请人,在案件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但事实上还有很多事后问题,如在个案房屋拆迁案中,人民法院将土地交给了申请人,案件已经了结,但被执行人认为房屋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很多事情都找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特别是涉及拆迁的赔偿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人民法院是没有决定权的,即便组织协调,也力不从心,致使被执行人上访,信访压力由人民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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