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跳单案例分析 律师:跳单是缺乏诚信的表现

2013/04/25 17:5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61)

[摘要] 中介市场上的这种“跳单”行为,是部分买主或租户缺乏诚信的表现,侵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租房跳单

律师说法:“跳单”是缺乏诚信的表现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懿邈说,中介市场上的这种“跳单”行为,是部分买主或租户缺乏诚信的表现,侵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对待这种行为,中介公司可以诉诸法律,但可能存在取证难,起诉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这也导致部分中介人员采取不恰当方式索取佣金。但采用泼墨或者威胁的极端方法,触犯了法律,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张懿邈律师一直从事民商诉讼案件代理,其中代理几起类似案件,其中之一案情为(败诉案例):某房屋中介公司在某网站上看到某业主有意卖房且该房屋正好是该中介公司长期工作区域,于是致电话该房东,双方在电话中协商:中介公司代为推广该出让信息让其更快变卖,若转让成功则需要向中介支付佣金(总房价的2%)。中介公司很快联系到一家客户,该客户看房前签订了《看房协议》,协议约定看某地房屋,若成交则支付佣金等内容。其带该客户看房,满意并愿意购买。因该客户不想支付佣金用小技巧避开了中介公司(客户从小区保安处问到房东信息后,私下办理转让手续)。

该中介公司聘请张懿邈律师代理,经调查,一是客户已经购买了该房屋;二是签《看房协议》的名字与实际看房人名字不一致,系化名;三是该房屋是看房人以其儿子名字购买。

基于上述证据律师认为,一是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证据,二是应尽可能协商解决。

律师补充了一定的证据后向该客户发律师函,函告其支付佣金。客户收到律师函后没有回复,承办律师通过多种渠道查到该客户持有某证书并在某会计师公司上班并找到她,进行了多次友好协商,该客户同意支付佣金,但要求是仅支付一半。中介公司否定律师和解的建议而提起诉讼。

双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该客户代理律师观点为:不认识中介公司,没有接受过中介公司的任何服务,其房屋信息是在其他途径知晓的。

审理法官认为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为该客户提供了居中服务,故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愿意司法鉴定)。

案件总结:

中介公司败诉最为重要的是证据不充分,主要为:

1、看房协议书上的签字与其本人名字不符,律师补充该证据的途径是要对客户的进行笔迹鉴定,但风险有:一是司法鉴定费用贵,若鉴定不了则自行承担;二是若签字时其刻意不用常用的字迹,则无法鉴定的可能性很大。

2、购买人与看房人名字不一致,需要补充证据予以证实是很难的,若是夫妻之间稍好点,若没有任何联系的两个自然人,要证明其之间有这种意思共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才能证实,一般都很困难。

建议:造成该现象的发生是社会公民自身诚信度不够,此乃主要原因,作为律师无法去过多予以评价。但是作为风险防范则可以提及,一是中介公司在客户看房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确定是真实身份,并让其签字和纳印,二是协议内容注明若其以亲属名义购买等情形,也应支付佣金,三是与房东签署《代为服务协议》,约定房东瞒着中介公司直接变卖,则应支付超过佣金以上的违约金,并约定产生的损失和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均由其承担,如此房东较有压力而促使中介合同的履行,可保中介公司佣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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